【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
A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由甲和乙两个人发起,企业章程规定甲出资300万元并于2018年5月1日投入公司,甲到期实际投资35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并于2020年1月1日投入公司。
案例分析:
1.2017年6月登记成立,不需要做任何账务处理,实收资本为0,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醒,从实务的角度,建议别做“借:其他应收款(甲和乙),贷:实收资本”账务处理,或者在2017年12月31日或2018年6月份,会被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100万(500×20%)。
2.2018年5月1日甲出资300万元并于2018年1月1日投入公司,甲到期实际投资350万元,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 500 000
贷:实收资本——甲股东 3 000 000
资本公积——甲(资本溢价) 500 000
缴纳印花税:
2018年1月缴纳印花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1 750(350万元×0.5‰)
贷:应交税费——印花税 1 750
借:应交税费——印花税 1 750
贷:银行存款 1 750
3.乙出资200万元并于2020年1月1日投入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 000 000
贷:实收资本——乙股东 2 000 000
缴纳印花税:
2020年1月缴纳印花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1 000(200万元×0.5‰)
贷:应交税费——印花税 1 000
借:应交税费——印花税 1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栏目: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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