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需按“借款合同”税目贴花的其他情况
根据规定,以下业务中的应税凭证,需按“借款合同”税目贴花:
a) 融资租赁合同
企业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以融资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贷,因此,需按“借款合同”税目贴花。
b) 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贷款合同是资金信贷业务,需按“借款合同”税目贴花。待借款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抵押财产转移给银行等贷款机构时,才按“财产转移数据”贴花。
c) 和银团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
企业集团发生信贷业务,有时贷款方是由若干个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里的每一个成员都承担一定的贷款额,根据国税地字[1988]30号文规定,企业集团需就和各个银团成员签订的借款合同正本所记载金额贴花。
d) 借据
有些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对一项信贷业务,只开具借据借款,不签订借款合同,此时,借据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需按“借款合同”税目贴花。
3. 授信额度内随借随还的借款合同如何贴花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让流动资金具有较好的周转性,企业会和银行按年(期)签订贷款协议,银行给企业一个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企业随借随还。
在这种情况下,就算企业在期限内的实际贷款金额没有达到授信额度,也需在签订贷款协议时以授信额度为计税依据,按照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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