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关联企业形式不仅包括股权控制型、协议控制型关联企业,还包括资金、经营、购销、公章等控制型关联企业。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集团名下的母子公司、姐妹公司,法院可从股权角度认定为关联企业。对于母公司与其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对于工商登记公示信息缺乏股权关联的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具备协议、资金、经营、购销、公章等方面控制因素,依法认定企业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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