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援助国派往我国的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是由该国负担的;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是由该国负担的;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0、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1、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2、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3、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5、职工个人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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