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担保型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的判定
担保型的股权代持协议是指在通过所有权保留或所有权让与的方式实现担保的股权代持协议。司法实践中通说认为,这种担保的意思表示,若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效力应当得到确认。在让与担保的情况下,股权转移应当区别来看,而不应笼统确认无效。首先,如果让与担保合同约定了债权到期后的清算,符合事后以物抵债的条件,则不构成流质,不宜认定为无效。相反,约定一方违约,对方直接取得股权或债务人丧失回购权的,
该约定构成流质,应依法确认无效。
综上所述,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需要具体判定,从鼓励交易的角度来看,司法审判中,如若股权代持协议不存在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及物权转移规定的,通常会认定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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