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图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只有同时符合增量成本与预期能够收回两个条件时,才能将其作为合同取得成本。
而如果是非增量成本,准则将其统称为“其他支出”。典型的例子就是,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此处的“收回”与上文不同,是指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这些支出实际上是原封不动地收回来的,所以我们将其计入到其他应收款科目。
合同取得成本案例分析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道练习,检验一下自己是否已经掌握了上文的内容。
甲公司是一家咨询公司,其通过竞标赢得一个新客户,为取得与该客户的合同,发生了如下费用:
①、聘请外部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支付相关费用为15000元;
②、为投标而发生的差旅费为10000元;
③、支付销售人员佣金5000元;
④、根据公司年度销售目标、整体盈利情况及个人业绩等,向销售部门经理支付年度奖金10000元。
甲公司预期这些支出未来均能够收回。
请大家判断一下,上述四项费用哪些属于增量成本计入资产,哪些应该计入费用?
解析:
本例中,只有费用③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费用①、②无论是否取得合同都会发生,不属于增量成本,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费用④也不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因为该奖金发放与否以及发放金额还取决于其他因素,并不能直接归属于可识别的合同。
其他考虑因素
除了取得新的合同之外,旧合同的续约以及合同发生变更时,所发生的增量成本也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1、合同续约
例如:销售部门的员工每取得一份新的合同,可以获得提成100元;现有合同每续约一次,员工可以获得提成60元,预期上述提成均能够收回。
上述两笔提成,均属于“合同取得成本”。
2、合同变更
当合同变更时,如果客户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向公司支付额外的对价以购买额外的商品,则公司需根据该新增的合同金额向销售人员支付一定的提成。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相关合同变更属于准则规定的哪一种情形,公司均应当将应支付的提成视同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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