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计税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销售业务
计税依据
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同增值税规定)
例4:位于丁市区的一家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 12 月份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 10.44 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饰的含税销售额 5.8 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 3.48 万元,百货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 2.32 万元。(消费税税率 5%)
解:零售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10.44-5.8)÷(1+13%)×5%+2.32÷(1+13%)×5%=0.31(万元)
零售金银首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44-5.8)÷(1+13%)×13%+2.32÷(1+13%)×13% =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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