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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合同的合同效力(无权代理的四种情况)

      一、通常情况下,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下面两种情况,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发生效力

      第一、被代理人进行追认

      无权代理行为并不是当然就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是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此时被代理人有一个追认权,即对无权代理人对外财速通-出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房产机械设备股权转让评估报告签订的合同进行追认。追认后,该合同依法产生法律效力,此时被代理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合同的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以上规定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没有获得出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房产,机械设备,股权转让评估报告多少钱一份?需要什么资料?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

      (2)合同的相对人,即第三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无权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律在这方面既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栏目: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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