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补缴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① 用人单位欠缴职工社保费的,社保局允许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且不限制年限,不收取滞纳金。
②2011年7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参保者,延长缴费5年后,仍然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15年,且需要缴纳滞纳金。
同时,补缴金额按补缴当年的社保基数进行补缴,滞纳金金额同样按补缴当年的缴费基数进行计算。
③ 现在的城乡居民社保仍然可
以一次性补缴,且也不限制补缴年限,不收取滞纳金。
目前社保除上述可以补缴的情况以外,其它任何情况,都已经不再允许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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