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F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出售,组成计税价格=(27+50)÷(1-30%)=110(万元),在此基础上可以计算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为33(110×30%)万元。加工的烟丝入库时,详细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应该分别为“库存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金额均为110万元。收回烟丝后以110万元的价格直接对外销售,现行税法下不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售时详细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为“银行存款”,贷记科目分别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128.7万元、18.7万元和110万元,其中销售烟丝的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110×
;17%。同时,E卷烟厂需要对成本进行结转,详细账务处理的借记科目和贷记科目应该分别为“主营业务成本”和“库存商品”,金额均为110万元。
现行税法下应税消费品在流通的某一环节纳税之后,其余环节都不再征税,并且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比较单一,主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纳税。分析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由于加工过程中已计征过消费税,因此直接出售时企业不再缴纳消费税符合现行税法生产经营环节中只征收一次的原则。然而,现实工作中这种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其原因为不加价出售前提下企业的税后利润为0。对于企业而言,这种利润为0的销售方式企业必然不会选择,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企业一般情况下会以高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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