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个税。如某人彩票中奖取得偶然所得200,000元(,则应缴纳个税=200,000*20%=40,000元。
B、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某人每次出租房屋取得收入3,800元,则应缴纳个税=(3,800-800)*20%=400元。如某人每次出租房屋取得收入6,800元,则应缴纳个税=6,800 *(1-20%)*20%=1,088元。
C、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某人财产转让取得收入20,000元,原值为10,000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100元。则应缴纳个税=(20,000 -10000-100)*20%=1,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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