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过头来再看看,上述赞助体育比赛、电视节目等行为,其实很明显就是打广告,推动本公司产品销售,其发票品目虽为“赞助费”,但实际上就是广告费支出。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按照“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
销售(营业)收入比例的15%的部分、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样的规定来进行扣除。
最后再多说两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仅依据发票开具的品目,来确定应按照哪类支出税前扣除。归根结底,还是要分析业务实质,因为广告费赞助支出可以税前限额扣除,超限额部分可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可以扣除,要进行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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