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接收到委托方的原料不属于受托方的资产,只需备查数量即可,不入财务账。对于受托方来说,或主营业务是受托加工,结转收入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利用闲置的生产能力从事受托加工,根据在营业收入中的重要程度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公司从事受托加工获得的收入即受托加工费,成本与其他制造业类似,包括,辅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主要区别在不核算原材料成本。在进行受托加工时,按照制造业的成本核算方法进行归集,可按照委托方名称和受托加工产品类型进行明细核算。关于制造业成本的核算方法可参考笔者《国庆祝福暨看门狗和制造业成本核算方法》一文。
由于受托加工主体材料属于委托方资产,属于受托方存货范畴的是加工成本(辅料、直接人工和折旧等)即在加工完成之时,从生产成本结转到库存商品的是这几项成本费用,如果加工完毕后立刻送回至委托方可不通过库存商品科目过渡,可直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如果交易跨月的,由于生产成本也属于存货项目,不影响报表列报,但影响报表附注披露存货明细项目,还需先将生产成本结转至库存商品。
对于本例,假设发生工资3万,折旧2万,全部完工,分录如下:
①计提直接人工费
借:生产成本 3
贷:应付职工薪酬 3
②计提专用设备折旧费
借:制造费用 2
贷:累计折旧 2
③结转制造费用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2
贷:制造费用 2
④结转到库存商品
借:库存商品 5
贷:生产成本 5
⑤确认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
三、对税务事项的说明
(一)增值税
委托加工看似提供的服务,应该使用服务的税率,但实际整个加工过程更偏重于制造,提供加工的设备和辅料等都是销售商品的税率,即13%,用于加工货物的所得也是按照13%的税率,不适用6%的服务业低税率。
根据规定 :
在我国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在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二)消费税
如果委托加工物质涉及到消费税,受托方代扣代缴的,对受托方来说与个税代扣代缴类似,比较简单;对委托方来说,需要区分是直接对外销售还是继续加工,如果是前者的话消费税计入到委托加工物质成本,不单独体现,合计结转至营业成本,如果是后者,消费税计入借方,作为一项资产可用于抵减后续的总消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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