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 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四)交纳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栏目:财税服务
咨询> 18611114677 (同微信)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