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疫情形势下如何履行现场调查程序?
从6月11日北京市宣布再次出现新冠肺炎本土病例开始,截止6月19日新增确诊病例达到205例,北京市的应急响应级别由三级上调为二级。刚刚复工复产的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会不会再一次面临业务的停摆?
第一波疫情期间,因人员流动受阻,负责承办项目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无法到达评估现场。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如果现场工作无法进行,后续工作则全部无法开展。为了应对疫情,一些评估机构通过聘请评估对象所在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及专家开展现场工作。例如:北京市某家资产评估公司承接的位于东北地区某市的单项资产评估项目,由于疫情防控原因,该机构的资产评估人员不能亲临现场开展工作,项目负责人通过“三师汇”应用程序,按地域、专业、执业资格、工作经验等条件筛选出具备胜任能力的评估业务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工作,签字评估师在此基础上完成并出具了评估报告。有些北京的评估机构对外地业务则采取派出少量业务人员聘请、组织当地资产评估人员的方式,完成现场调查工作。这些措施不仅解决了疫情期间跨地区执业的难题,也降低了执业成本,提高了执业效率。聘请外部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承担现场调查工作的行为是否符合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
01
我国的法律及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要求
在我国,《资产评估法》和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对现场调查工作都有明确要求。《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资产评估法》虽然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要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但没有要求执行现场调查程序的必须是在资产评估报告上签名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本人。
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都要求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执行现场调查的主体也未提出具体的要求。
02
国际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要求
《国际资产评估准则》的IVS102调查与核实中规定:必须通过检查、询问、计算、分析等手段收集充分的评估依据,确保评估结论有合理的支持。确定评估依据的必要性时需要进行专业判断,确保取得的信息充分考虑到评估目的。对于“提供给评估师的重要信息(例如由管理层、所有者提供的),可能需要思考、调查和/或验证。”。《国际资产评估准则》对实施调查的主体没有进行特别规定。
03美国评估准则的相关要求
美国评估促进会《专业评估执行统一准则》(USPAP)没有要求评估师必须进行资产勘查的规定。尽管该准则的制定者认为:在多数情况下,评估师本人的观察是收集评估对象信息的主要方式,评估对象勘查也通常是需要进行的工作,但USPAP并不要求必须进行评估对象勘查。
USPAP认为资产勘查只是获取评估对象相关特征信息的主要方式。USPAP要求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时应当明确被评估资产的特征。这些特征应当与价值类型和定义、预期用途相关。对现场勘查及其程度的约定取决于委托双方所确定的“工作范围”。这种约定应当使评估师所执行的工作范围足以形成可信的业务结论。
04我国其他评估行业的相关要求
我国《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规定,任何房地产估价项目应至少有一名参加该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负责实施对估价对象的实地查勘工作。我国《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对实地查勘实施主体的要求与房地产估价一致。
在国外,对于不同类型的资产,现场调查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例如,USPAP不要求评估师必须进行评估对象勘查,对不同类型资产要求的差异体现在报告披露部分。USPAP在评估报告准则中规定,对于有形资产(不动产、动产),评估师应在其签署的声明中阐明“我已经(或没有)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勘查”;对于企业价值或无形资产评估,没有要求评估师必须披露是否对评估对象进行了勘查。
问题与建议
根据《资产评估法》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有关条款,在法律和资产评估准则层面没有要求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必须亲历评估现场。资产评估业务现场调查工作可以由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本人执行,也可以由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外聘专家执行。
但是,长期以来资产评估行业对于评估现场的内涵以及现场调查工作是否必须由签字评估师本人参与等问题存在不同认识。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一般多为整体资产,资产类型复杂,规模庞大。在我国的资产评估实践中,资产评估行业的现场调查工作一般在签字资产评估师的主导下,由资产评估师、辅助其执业的助理人员或外聘专家组成的专业团队完成。出于职业谨慎,部分资产评估机构会要求签字资产评估师参与部分现场工作,有些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将亲历评估对象所在地当作履行现场调查义务的必要行为。法律和资产评估准则是资产评估执业的最低要求。通常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采取高于法律和资产评估准则要求的作业标准是为了防范执业风险,追求更高的执业水准;疫情期间,一些资产评估机构采取的聘请资产所在地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协助进行现场调查工作的做法,也并不违背我国相关法律、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
为了应对新冠病毒疫情,2020年3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并发布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0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理履行资产评估程序》,针对因疫情而完全无法履行现场调查程序情形下的报告出具给出了专家指引。在疫情严重,部分地区完全采取居家隔离的极端状态下,该专家指引对保障行业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新冠病毒疫情总体趋缓,发生大规模居家隔离的概率降低。但局部地区因疫情爆发而采取跨区域人口流动限制仍可能经常发生。解决跨地区执业受阻问题对资产评估行业积极应对疫情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适当的方式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聘请外部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专家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另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询问、访谈等现场调查程序完全可以通过远程技术实施,应当允许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远程手段执行相应的现场调查程序,并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
本文转自“评估资讯网”微信公众号《新疫情形势下如何履行现场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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