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托人委托公司代为记账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委托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必须按照统一的国民核算制度的规定,填写或者编制原始凭证。
(2)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的货币收支和保管工作。
(3)及时向公司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
(4)公司退回的,按照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改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和补充。委托公司承担委托合同范围内的行为责任。
三、公司代理会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会计法律、会计法规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在执行业务时,有义务保守已知的商业秘密
(3)不正当会计处理客户的指示、提供虚假的明示资料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予以拒绝
(4)负责解释委托人提出的会计处理的原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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