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残保金减免的会计处理
若因安置残疾人就业满足安置月数而获得全部减免或人员不超过30人免征残保金,可以不必计提;若因政策优惠或安置残疾人就业但未满足安置比例,则部分减免,可以仅就减免后实际应缴金额计提。若希望账面反映减免金额,也可以先行计提,然后原分录冲回。
借:应交税费——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管理费用
鉴于直接减免特性,不宜结转其他收益等科目。
4、残保金返还的会计处理。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
因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关于收益性支出的要求,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小企业会计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
5、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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