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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时效是什么意思(票据权利的时效规定)

      票据权利的时效规定:

      一、票据权利的时效—逾期则票据权利消灭

      我国相关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根据上述规定,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期间,如果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消灭。

      另外,需要进一步阐述的是我国规定了诉讼时效,但与票据权利时效并不相同,票据权利时效消灭丧失的是实体权利,当事人就从根本上丧失了该项权利,无法请求任何保护和实现。

      针对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我国票据法规定了利益偿还请求权,也就是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以谋求当事人间利益的均衡。

      提醒:虽然利益返还请求权也能使持票人的损失得到弥补,但该权利仅是票据法上的权利,并非票据权利,与票据权利相比,持票人会面临或承担以下风险和不利后果:

      第一,持票人仅能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也就是票面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逾期行使追索权的费用不能得到偿付;第二,出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评估房产,机械设备,股权转让评估报告多少钱一份?需要什么资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则负有清偿义务的人减少,债权未能得到偿付的风险加大,一旦出票人或承兑人无力付款,则持票人债权不能得到偿付。

      二、提示承兑的期限—逾财速通-出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房产机械设备股权转让评估报告期则丧失追索权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付款的前提,承兑的提示又是承兑的前提,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付款人承兑后(称为承兑人),就负有到期向持票人人付款的义务。

      应该承兑的汇票,持票人应于规定的承兑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不在期间内提示的,将丧失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而如果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其前手为除出票人外的一切前手。

      提醒:持票人应分清楚持有的汇票是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还是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前者是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者是出票日期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显然后者时间更加紧迫,需要特别关注。当然,二者如均未在期限内提示承兑,则丧失对除出票人外的前手的追索权,这如同前述加大持票人债权偿付的风险。

      三、提示付款的期限—逾期则丧失追索权

      我国票据法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当在期限内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上述规定对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是否丧失追索权做出明确规定,但从该规定字面意思来理解其实也能推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也就是说除“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不再继续承担付款责任。

    栏目: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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