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综合工时制度中,仅存在两种加班费支付情况:
一种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即按照工资的1.5倍计算,另一种是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加班费,按照工资的3倍计算。
那么,在综合计算工时中,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又是如何确定的呢?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标准:
>>1.以年为单位:
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x8=2000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432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52天。
>>2.以季为单位:
250天/年÷4季=62.5天x8=500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108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13天。
>>3.以月为单位:
250/年÷12月=20.83x8=166.64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4天。
>>4.以周为单位:
直接以40小时为单位,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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