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会计处理分录
通常,大中型公司的总公司与分公司会有合作组织活动活动经费问题,具体账务处理方法参考下面案例:
实例:巨峰公司是一个集团公司,A分公司是巨峰集团公司的全资下属分公司,分公司独立核算,在2019年末,为庆祝新年的到来,两公司组织一场公司大型内部活动,共花费50万。那么这个50万应该如何来进行账务处理?
(1)若50万的费用如果由集团公司全部承担 ,则集团公司分录: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2)若两公司共同分摊这50万。组织活动时,费用先由集团公司垫付,事后,由A分公司再还款给集团公司,则集团公司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25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
集团公司在垫付分公司费用时:
借:其他收账款-A分公司 25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
集团公司在收到分公司还款时:
借:银行存款 250000
贷:其他应收款-A分公司 250000
分公司会计分录:
分公司在还款给运集团公司时:
借:其他应付款-集团公司 25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
确认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250000
贷:其他应付账款-集团公司 250000
总结: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其他往来,包括分公司缴款之类的都可以通过在内部往来(其他应收或其他应付)科目设置明细进行核算,由于总分公司内部往来科目的金额相等,方向相反,总公司汇总出具报表时,自然为零,不用进行如子公司并入母公司进行合并抵消之类的调整。
6.总公司拨付给分公司营运资金,总分公司现金流量怎么入?总公司计支付投资活动,分公司计收到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还是母公司计入支付其他经营活动,分公司计入收到其他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既然单独核算,在会计处理上应该类同于子公司,拨付的营运资金分别计入母公司的投资及分公司的筹资。不因为其法律形式的不同而变动其财务核算的会计实质。子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按照具体业务进行相应的列报,在合并时注意对应项目的合并抵消。
如果资金流不大(比如拨付的营运资金也就是报销一些分公司的零星费用,分公司主要开支还是在总公司反映,按重要性原则,列示在经营活动应该问题也不大,注意合并抵消时要注意区分正常的资金支付与营运资金拨付。
7.有总公司员工到分公司常驻一段时间,由分公司支付总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保,这怎么处理?
个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此条款为有效条款)“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规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但是实际操作中,分公司处于加强管理需要,享有员工工资薪金的决定权,成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社保方面,这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但是随着社保的跨省异地缴纳和转移逐渐能得到解决,目前多数地方采取谁支付谁缴纳,也就是分公司缴纳,特别是社保基数高低差异大的,支付工资一方缴纳有社保有好处。如果还是总公司交社保的话,那就挂往来科目就可以了。
企业所得税的汇总计算,分摊缴纳,你会吗
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是作为依法成立的分支机构,需要接受所辖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具体要分为两类情况:
一是分支机构是和总机构若在同一城市,分支机构不用做账务处理,只是总机构合并利润表后计算所得税.一般来说,如果是在同一个区域的分公司,不需要独立核算,并入总公司核算即可。发票一般也就开据总公司的名称即可。
二是总、分公司处于异地,分公司必须单独建账,每月可以给总公司汇总报表。分公司在管理上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在税务处理上是必须分开。所有发票都是分公司的抬头,科目设置与总公司一致。只是没有实收资本,由总公司拨来的资金。
对于总、分公司共享级次所得税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具体规定如下:
1.共享级次跨省汇总缴纳,按照《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财预[2012]40号):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其余25%部分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共享级次省内汇总缴纳。具体又划分为地方共享省级收入的汇总缴纳,地方共享市县级收入的汇总缴纳。各地税务机关基本参照总局公告 2012年第57号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的企业仍由总机构全额汇总缴纳,不分摊。由于各地政策不尽一致,具体政策口径要咨询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案例:A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分别在南京、成都、杭州有三个分公司,A公司适用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政策。2019年度财务报告中,成都分公司占三个分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职工薪酬的比例分别为:50%、20%、40%。成都分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税率均为25%。假设2019年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4亿元,成都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多少?
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40000万
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
1、各分公司分摊50%应纳税所得额=40000×50%=20000万
2、计算成都分公司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50%×0.30+20%×0.35+40%×0.35=0.36
3、计算成都分公司应纳税所得税额
20000×0.36=7200万
第三步: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1、成都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7200万×15%=1080万
2、其他公司应纳所得税额=(40000-7200)×25%=8200万
3、应纳所得税总额=9280万
第四步: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
1、各分公司分摊50%的应纳企业所得税=9280×50%=4640万
2、成都分公司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4640×0.36=1670.4万
有会计问,A公司应纳税所额4亿元直接乘以25%?
不可以。因为分支机构中有可能是适用不同税率的(如案例),因此应纳税总额一定是小于40000万×25%=10000万的。分地区计算应纳税额,首先应计算出该地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总局公告2012年57号规定用“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即计算方法与总分机构分摊应纳税款是一样的。
分公司、子公司能否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分公司(无论是否独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所得税纳税人,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能将其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和资产总额指标汇总到总机构(法人),整体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如果符合财税〔2019〕13 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三个条件,就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总分公司的财税处理问题,是不是就豁然开朗了?还有什么疑惑或者想看的内容,记得写评论告诉我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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