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对分公司负债如何担责
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参与诉讼。而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类型分为三种,分别为直接责任、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
。
1、直接责任
即相对人对于分公司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以不向分公司主张权利,而直接要求总公司承担责任。
2、补充责任
相对人对于分公司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先向分公司主张权利,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才可要求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3、连带责任
相对人对于分公司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以同时向分公司与总公司主张权利,分公司与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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