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计算案例
1、根据上述关于合伙企业的财税文件规定,甲公司投资乙公司取得的投资分红150万元,不并入甲公司的收入,应单独作为合伙人A、合伙人B及合伙人C公司的红利所得。合伙人A、合伙人B及合伙人C公司分得的红利所得按合伙份额的分配比例。其中,合伙人A、合伙人B属于自然人,因此其分得乙公司的分红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C公司属于法人合伙人,因此其分得尧舜公司的投资分红,应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2、此案例中没有设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得涉税问题。实务中如果甲公司将乙公司的股权转让,按照税法规定,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应当计入甲公司的总收入,并可以按照规定扣除相关权益费用。股权转让所得,投资者(合伙人)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相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甲公司2019年所得为两个部分:
1、经营所得=494.4/(1+3%)-20-100-17-3=340万元。
2、投资分红所得=150万元。
(二)各合伙人2019年分得所得情况如下:
1、合伙人A
(1)经营所得额=340*30%=102万元
(3)股息、红利所得=150*30%=45万元
合计所得=102+45=147万元。
2、合伙人B
(1)经营所得额=340*40%=136万元
(2)股息、红利所得=150*40%=60万元
合计所得=136+60=196万元。
3合伙人C公司
分的所得额=340*30%+150*30%=147万元
(三)2019年各合伙人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1、合伙人A
(1)经营所得额应纳个人所得税=1,020,000*35%-65,500
=291,500元
(2)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00*20%=90,000元
合计所得=291,500+90,000=381,500万元。
2、合伙人B
(1)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360,000*35%-65,500
=410,500元
(2)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600,000*20%=120,000万元
合计所得=410,500+120,000=530,500元。
3、合伙人C公司
应将340*30%+150*30%=147万元,全部并入C公司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栏目: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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