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根据民事责任承担的对象,可以把“空壳公司”的民事责任划分为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
对内责任,是指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股东、未履行法定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其他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对其他股东、发起人的违约责任,以及向公司完全出资、返还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由于不涉及公司以外的主体,因此称为对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外责任,主要指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未履行法定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实际控制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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