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有什么区别?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公司发展过程中,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进入公司的新股东,也就是我们通常认为的“股东”,并不具备保荐股东的样子。
赞助商的外套只能穿在一个人身上,不能脱下或转出。
相对而言,发起人股东之间的差异如下:
1)拥有创设初始章程的固有权利。
2)承担筹备公司成立的一系列义务。
3)在公司不能成立时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建立法引起的债务和费用。
4)承担公司设立中的民事责任。
比如,公司成立期间,对发起人在履行职责时造成损失的赔偿。
5)公司成立后承担民事责任。
如资本充实责任,全体发起人应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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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
股东的增资责任主要是全体发起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共同出资义务。
这改变了对“有限责任”的认知。
众所周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注册资本1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无论公司负债有多大,持股10%的股东只承担10万元的责任。
但对于保荐股东来说,责任在10%以上。
比如两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分别持有90%和10%的股份,10%的股东已缴足,90%的股东未缴足。
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债务较大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在不履行出资范围内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公司发起人和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持有10%股份的保荐股东,即使已经出资,也需要对持有90%股份但未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即持有10%股份的保荐股东承担10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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