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概念
按照法理学与民法理论,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按照法理学与民法理论的分类,凡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称为民事法律事实。在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体系中,行为与事件并列,都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行为又与事件相对,行为是指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事件则指与法律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事实,包括自然事件与社会事件。民法上的行为,又主要分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所谓事实行为,包括:
(1)不以引起法律上相关后果为目的的事实行为。包括:著作权的创作;物的加工;埋藏物的发现;遗失物的拾得;(2)具有“自然的”、“现实的”意思的事实行为。包括有意占有取得与有意占有失去。这类事实行为的行为人具有旨在引起法律效果的“意思”,但该效果属于“事实上的后果”,也即取得或者放弃对于物的事实管领,这一类意思可以称为“自然的”、“现实的”意思,但非“法律上的意思”、“法律行为上的意思”。(3)具有独立意思因素的事实行为。这一类事实行为中,意思因素与事实行为相互独立,且与上述2的行为一样,行为同样旨在引起事实上的后果。典型者如住所的设定与取消,无因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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