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规定
1、登记条件
(1)个体工商户名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构成。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能够选择“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可应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2)个体工商户名字不可带有以下内容和文字:
①有损于公共利益的;
②违背公序良俗,不重视民族、宗教风俗的;
③也许会对群众导致欺骗或是误会的;
④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⑦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⑧不符合规范的语言文字;
⑨法律、法规规定严禁的别的文字和内容。
2、申请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营者的个人资料复印件(写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名);
(3)经营人签订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资料复印件(被委托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法律法规及工商部门規定应提交的别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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