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应收账款对账及报告
7.1 销售部与客户对账每月一次,于每月结束后6日内完成。
7.2财务部汇总各客户当月销售明细,累计销售金额及应收款等往来数据,销售部确认后发给客户核对。
7.3 客户核对后,需签字确认后回传,财务部与销售部各留一份备查。
7.4 客户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作为客户年度计取激励或授予准入的必要条件。
7.5 应收款会议每月举行一次,于每月10日举行。
7.6 由财务部牵头汇总上月末各客户应收账款余额、账龄和逾期情况,会议由销售部确认催收方案,并由销售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7.7 会议形成应收账款报告,于次日汇报公司总经理。
7.8 下月应收账款会议时需汇报和分析上月应收款催收结果,并对未实现回笼的应收款再次制定催收对策。
8. 催款责任
8.1 财务部对客户承诺到期支付而未按期支付的应收账款,应当书面通知该账款的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催讨账款。
8.2责任人应当每周向财务部报告一次催款情况。应收账款到账后,财务部应当及时销账。
8.3 责任人对于应收账款的资金回笼负有经济责任,逾期收款将对责任人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比如:按照银行综合贷款年利率5%计算),扣减相应的业绩提成:
资金占用费=逾期天数/360天*5%*相应的应收款金额*承担比率
具体承担比率视公司对应收款的倚重情况而定,举例如下:
逾期15天以内,承担比率为0,故资金占用费为0,此期间为督促责任人催收。
逾期15天以上,1个月以内,承担比率为20%。
逾期1个月以上,承担比率为50%。
9. 问题账款处理
9.1 对于欠账人赖账不还的,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采取法律手段催讨欠款的,由财务部提出方案,报公司经理会议决定。
9.2 因催款责任人的责任导致应收账款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由催款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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