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商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3、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5、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6、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7、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全部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四)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五)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六)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自然人不能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也就是说只有企业法人才能成立;存续期限必须超过2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等条件,对 融资租赁公司成立条件要求比一般公司严格主要是因为 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比其他企业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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