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备用金管理
4.6.1 备用金是为保证业务需要而设,不得公款私用,损害公司利益。
4.6.2 属于部门备用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不能到财务部借款。备用金开支后应及时到财务部报帐,以补足备用金。备用金要专人保管,经批准才能使用。各部门要确保备用金使用合理,保管安全完整。财务部可定期、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备用金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清查。
4.6.3 每年12月31日前,所有个人借支的备用金都必须结清归还,逾期不归还的,一次性从工资中扣除,并取消备用金借款资格。
4.6.4 相关人员调离或工作变动,原挂个人帐上备用金的业务借款要随工作移交时及时移交给接交人,否则,财务部将从其工资中扣除所欠款项。
4.6.5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4.6.6 财务部定期、不定期清理备用金,对逾期未还、未报账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可采取扣除工资或其他措施。
4.7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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