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综合收益结转原则
1.原则
(1)全部处置
在 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2)部分处置
剩余股权 仍采用权益法 核算的,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处理并 按比例结转。
2.账务处理
(1)一般情况:结转至投资收益科目
(2)特殊情况:结转至留存收益
a.重新计量 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额部分
b.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其他综合收益 的 非交易性 权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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