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购进农产品的抵扣规定
(1)抵扣的基本规定。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票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进口货物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 跨境服务
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应征消费税的特殊货物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
(1)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票”的,为票据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栏目:财税服务
咨询> 18611114677 (同微信)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