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科创板上市条件的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上市条件的审核)本所对上市条件的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招股说明书须就上市条件相关事项作出充分披露;
(二)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须就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以及符合上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所要求作出解释说明,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进行核查,并相应修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四、发行上市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审核内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科创板股票发行条件;
(二)发行人是否符合本所规定的科创板股票上市条件;
(三)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
(审核理念与原则)本所通过审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本所发行上市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提高审核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
(电子化审核)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办理。
(审核组织架构)本所设立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本所设立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对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委员会的职责、人员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同意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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