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金如何交个税
根据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具体怎么适用,咱们看两个例子。
案例1:小张2018年1月1日入职C公司,2020年2月底,由C公司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小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后,同意3月底解除劳动合同。已知小张离职前取得一次性离职补偿金21000元,当地201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4000元。则小张取得的离职补偿金需要缴纳个税吗?
答案是不需要。因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为54000×3=162000元>21000元。
小张取得的离职补偿金并未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故免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2:2020年9月D公司跟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支付了xx一次性离职补偿金40万元,当地201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3200元。则xx取得的离职补偿金需要缴纳个税吗?交多少?
显然xx是需要缴纳个税的。
因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为103200×3=309600元<400000元。
其中超过309600元的部分,需要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即(400000-309600)×10%-2520=6520元
故xx需要就离职补偿金缴纳个税6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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