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一步明确包含多重交易合同的会计处理: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并明确了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个履约义务。
(4)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规定有所不同:比如新收入准则明确指出,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如果该企业在向客户转
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是主要责任人,应使用总额法;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使用净额法,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以企业代理商品销售业务为例,如在向委托方转让代理商品前,该企业即受托方不能控制该商品,那么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该企业只能将其收取的代理费部分的收入确认为营业收入,因此更为真实地反映业务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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