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什么是票据行为及包括哪些内容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票据行为的本质是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提示付款不是票据行为。
(一)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作成+交付)
扩展:一般情况下,动产以交付转移权利和义务。
(2)票据的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不记载,你都不会收票据。)
相对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不记载,以法律规定为准。)
任意记载事项: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不记载,无效;记载,有效。)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除了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 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记载,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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