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资方(假设一般纳税人)
由于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投资,需要视同销售,可以依法给受资方开具增值税专票。那么作为接受投资方来讲,则视同购入;假设取得增值税专票,自可依法认定、抵扣。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增值税专票经认证、确认通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另外,投资方由于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二科目增加,需要依照“资金账簿”税目万分之五税率并减半缴纳印花税。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非货币出资应当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则必然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则“产权转移书据”也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税率万分之五,出资方、受资方各自按照上述税率计算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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