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得税差异应用实例
【例1】
A企业于20×6年12月20日取得的某项固定资产,原价为75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会计上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0。
税法规定该类(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可予税前扣除,该企业在计税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列折旧,净残值为0。20×8年12月31日,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550万元,该固定资产以前期间未计提减值准备。
分析∶
1、按照会计准则
20×8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750-75×2=600(万元)
该账面价值大于其可收回金额550万元
依据两者之间的差额,依据会计准则要求,应计提5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8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实际账面价值=750-75×2-50=550(万元)
2、按照税法要求
其计税基础=750-750×20%-600×20%=480(万元)
特别说明:
20%为双倍余额法的折旧率=2/预计的折旧年限×100%=2/10*100%=20%
3、所得税差异
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55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480万元之间存在的70万元差额,将于未来期间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特别说明:
由于上述账面价值550万元大于计税基础480万元,两者差额会造成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的增加,该差异属于应纳税暂性差异,在其产生当期,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
4、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17.5(7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7.5
【例2】
B企业于20×6年末以750万元购入一项生产用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情况,B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估计其使用寿命为5年。
计税时,按照适用税法规定,其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该企业计税时按照10年计算确定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假定会计与税法规定均按年限平均法计列折旧,净残值均为0。20×7年该项固定资产按照12个月计提折旧。假定固定资产未发生减值。
分析∶
1、按照会计准则
该项固定资产在20×7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750-750÷5=600(万元)
2、按照税法要求
该项固定资产在20×7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750-750÷10=675(万元)
3、所得税差异
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6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675万元之间产生的75万元差额,在未来期间会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特别说明:
由于上述账面价值600万元小于计税基础675万元,两者差额会造成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的减少,该差异属于应纳税暂性差异,在其产生当期,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
4、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8.75(75*25%)
贷:所得税费用 18.75
栏目: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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