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最基本的分类。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分红的权利,请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这类权利无需其他股东的配合即可以行使。
共益权是指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客观上是有利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故称为共益权,如表决权。
自益权表明了股东的财产性请求权,共益权则直接表明股东权的身份性和支配性权利。
自益权主要是指财产权,共益权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务的参与权,他们共同构成完整的股东权。
共益权主要是管理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一种体现。主要包括表决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提案权、质询权、公司合并无效诉讼权、董事和监事选举权、请求法院宣告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无效请求权,以及代表公司对公司董事、监事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是股东投资的本来目的之所在,主要包括出资证明书或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分红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
2.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指除非得到股东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因此又称为不可剥夺权。
非固有权,是指可以依照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予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权利,又称为可剥夺权利。
固有权往往是与股东基本权益相关的权利,如对股份和出资的所有权,普通股的表决权,这类权利常常由公司法或者商法加以明确规定,以强行法形式赋予股东。
3.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自己就可以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表决权都是单独股东权。
少数股东权,是指须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如《公司法》规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才享有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行使少数股东权,既可以是股东一人,也可以是股东数人的联合。
4.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和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比如,股东知情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该权利发生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而小股东要求滥用股东权利的大股东赔偿损害的权利,则是典型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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