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a.公司向个人借款不能记为“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主要核算企业向金融机构的借款。
b.个人取得借款利息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注意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
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相关规定,准予扣除。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案例:公司向其股东小王借款,借款金额100万元,约定年利率6% (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年期满后公司向小王还本付息106万元,且符合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2∶1。小王有资金使用费票据,则缴税情况如下:
增值税:【(1,000,000×6%)÷(1+3%)】×3%=1747.57元
附加税:1747.57×12%*50%=104.85元
企业代扣代缴个税:1,000,000×6%×20%=12000元
则小王税后实际得到的利息收入为60,000-1747.57-104.85-12000=46147.58元
注:
实际工作中,如由公司承担相应税费的,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且这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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