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过程如下:
第1季度从业人数平均值=(140+180)/2=160人
第1季度资产总额平均值=(3000+4000)/2=3500万元
截止第1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80万元
第2季度从业人数平均值=(180+720)/2=450人
第2季度资产总额平均值=(4000+8000)/2=6000万元
截止第2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20万元
第3季度从业人数平均值=(720+280)/2=500人
第3季度资产总额平均值=(8000+6000)/2=7000万元
截止第3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90万元
第4季度从业人数平均值=(280+420)/2=350人
第4季度资产总额平均值=(6000+1000)/2=3500万元
截止第4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50万元
2019年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160+450+500+350)/4=365人
2019年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500+6000+7000+3500)/4=5000万元
2019年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50万元
总结:
由于人数与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标,2019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参考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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