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确认
成本的确认应遵循与收入的配比性原则,对于大部分通过时点确认的收入,在相关履约义务完成的同时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应用指南》详细描述了先记入资产核算的三个过渡科目:按期间确认收入的合同履约成本、与取得合同相关的取得成本、摊销和减值。
01 合同履约成本
《新收入准则》中合同履约成本与原建造合同准则中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相似被认定为一项资产,设定了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一为与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与原来的收入准则一致;二是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三是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本条与原来的收入准则一致。第二个条件中“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比较难理解,需注意本条针对的是一段时间确认收入的履约义务,如原来准则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最终都会增加未来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要与按时点确认收入的成本区分。
02 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取得成本指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确认为一项资产,如销售佣金需与收入确认相配比的,按销售收入确认时摊销至相应的成本费用。但不包括已发生的沉没成本,即合同取得前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
03 摊销和减值
上述两项成本按照履约义务履行时或按履约进度进行摊销,如发生减值,即预计收入小于剩余未支出成本费用和未摊销的合同成本的合计数,需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来确认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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