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包括哪些?
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根据。原规定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种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而在2016年5月营改增之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即增值税和消费税。包括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除外)、补交的税、免抵税额
【需要注意】:
(1)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有:
纳税人缴税的“非税”款项(滞纳金、罚款)、进口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违反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2)作为计税依据的的税金只是看是否在本期缴纳,与税款所属期间无关。即查补税款也应作为计税依据。
(3)免征或者减征两税,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
【经典例题】
下列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优惠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对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B.对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C.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D.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的,可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案】D
解析: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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