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销售应税劳务(修理修配),增值税纳税义务何时产生?
(1)双方以实际提供劳来支付款项的,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当天
(2)双方以实际提供劳务来结算的,为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协议、签收验收凭据)
7、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
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票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
1、取得销售款当天
2、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3、先开具票据的为开具票据的当天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以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为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服务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
(1)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其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为合同约定付款日的当天
(2)未签合同或合同未明确日期,其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为为服务完成的当天
3、视同销售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
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降低企业因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判断错误的风险
1、认真学习增值税相关规定,对营改增前的销售货物行业和两项服务业(修理修配)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以及营改增后对销售服务销售不动产销售无形资产等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规定
2、在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中,要明确收款、票据、发货等,因为这些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的判断标准
3、不能再一律以票据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的唯一标准,以减少税务检查加收的滞纳金,滞纳金日万分之五,折合成年为18.25%,相当于2分的利息,因增值税纳税义务判断不准纳税成本上升是相当不划算的
栏目:财税服务
咨询> 18611114677 (同微信)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