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无追索权的会计处理
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相关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的情况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
坏账准备
财务费用(手续费)
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融资收益
贷:应收账款
营业外支出——应收债权融资损失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如果等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则应按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的金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可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预计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金额)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如有差额,除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外,对应补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对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回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企业上述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如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二)让与方1.有追索权的会计处理
如前所述,有追索权转让会计上按贷款处理。
借:贷款(其他应收款)
贷:吸收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银行存款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借:吸收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银行存款
贷:贷款(其他应收款)
构成售后回购的情况下,会计处理如下:
转让日: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他应收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结算备付金
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结息日: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返售日: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结算备付金
银行存款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他应收款)
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
2.无追索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转让时:
借:贷款(其他应收款)
贷:吸收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银行存款
收回时:
借:吸收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银行存款
贷:贷款(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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