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改进?
现行制度规定的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规则只是一种原则性的框架,对最后两年折旧方法的规定没有广泛的普遍性,尤其不能生搬硬套,而必须根据净残值估计水平的情况,既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最大可能地使用加速折旧法,同时也要确保净残值在最后年度留够。因此双倍余额递减法最后年度折旧计算的处理实际上是加速折旧的基本原则与双倍余额递减的基本计算规则平衡的结果。双倍余额递减法应予修正的几种情形,可以总结如下:
一、当净残值率较大时,要注意最后年度出现负折旧,宜从早采取平均年限法。
二、当双倍余额递减能正常用到倒数第二年,且不影响净残值,同时整个年度满足加速折旧法,则宜将双倍余额递法用到最后,不必拘泥于"最后两年"的限制。
三、当最后两年改平均法计算的结果与加速折旧原则出现冲突时,应服从加速折旧要求,可以改为以前年度进行折旧方法的转换。
为此,在实务中应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时,我们应当对固定资产各期折旧计算要有一个合理的规划,特别是在处理最后年份的折旧计算时,应综合考虑可能出现的以上各种因素,妥善处理好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变形各修正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会计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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