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偿金交税案例分析:
1、张三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险,后张三意外摔断了腿,保险公司核保后赔付张三20万元。
2、大天公司为公司存货投保了财产保险,后大天公司意外失火,存货评估损失200万元,保险公司赔付200万元。后大天公司又追回事故责任人偿付的赔偿金10万元。(注:假设保险人在赔付时放弃了代位求偿权)
问题:
张三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大天公司取得的210万元赔偿金是否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解答:
张三作为个人,其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保险赔偿,为免税收入,因此,张三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大天公司取得的保险赔偿金系弥补存货损失,获得的赔偿金额相当于存货的价值,该部分不作为大天公司收入,无需作为应税收入。大天公司后来追回的事故责任人赔付的10万元,由于存货损失已经得到弥补,该10万元应作为大天公司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中,除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外,其他收入均为应税收入,因此,大天公司取得的事故责任人赔付的赔偿金,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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