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
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总结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的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
来源,在调节土地使用效益具有一定的作用。
栏目:财税服务
咨询> 18611114677 (同微信)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