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征收的企业范围
1.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下列货物,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3%
(1)县级及县级以上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自来水
(7)寄售商店销售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
(8)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9)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进口税率也为3%);
(10)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上述(1)-(6)项需为纳税人自产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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