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的八种情形: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①售出时按结算方式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③取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收取的与销售额、销售数量无关的代销手续费,应按“现代服务-一经纪代理服务税目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
货物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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