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预付租金会计分录:
提前预付租金,分为两种情况:1.租赁开始日前;2.租赁期间。
1.在租赁开始前
由于租赁关系尚未开始,承租方还没有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提前预付的租金可以先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借:预付账款(预付租金)
贷:银行存款
2.在租赁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时冲减“预付账款”: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初始费用和预付租金取得的进项税额)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备注:未来预计收到的租金进项税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预付账款(预付租金)
银行存款等(初始费用,如有)
3.在租赁期间提前预付租金的,由于已经确认了“租赁负债”,只需要冲减该科目: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在收到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票时,根据专票注明税额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栏目:财税服务
咨询> 18611114677 (同微信)拨打电话